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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姚肇福
國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7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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