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上更(一),94,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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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本支
輔 佐 人 陳從聖
選任辯護人 黃炳飛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於被告陳本支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之審判,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本支(簡稱被告)被訴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於本院提起上訴,被告因暈厥,姿勢性低血壓,中風合併吞嚥困難,自民國(下同)101年5月15日起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下稱台北榮民總醫院)住院接受治療,至同年月29日仍住院治療中,此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住字第51605號診斷證明書附卷(本院卷第21頁)可稽,故無法於101年5月30日本案第一次準備程序到庭。

嗣101年6月27日行第二次準備程序,被告之輔佐人即被告之子陳從聖則稱:「被告目前已經在家休養,但是因被告中風聲音有受影響,我都無法聽懂被告說些什麼,沒有辦法回答,也無法理解談話的內容。

被告全身無力沒有辦法自行走動,現在是24小時請看護照顧」等語(本院卷第30頁);

101年8月7日行審判程序,被告之子陳從聖復稱:「被告目前中風每天都躺在床上,沒有辦法清楚表達意思,也沒有自理能力,他目前是全身癱軟,應該可以坐輪椅來表達意思。

被告目前說話氣息很弱,需要靠過去聽才知道他在說什麼,也沒有辦法筆談。

我怕被告因為中風,無法明確表達意思」等語(本院卷第49頁正背面),由上說明及證據,顯見被告因中風有語言表達障礙,致無法接受本案審判,其情形已屬因疾病不能到庭,有首開停止審判之事由。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應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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