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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0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鍾素珍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81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鍾素珍強制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鍾素珍所犯強制罪,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揆諸上開規定,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是被告提起本件上訴,係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豔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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