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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承宗
選任辯護人 謝雨靜律師
張復鈞律師
徐志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33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7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洪承宗部分,撤銷。
洪承宗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洪承宗不服第一審之判決,於民國100年9月27日提起上訴後,已於101年5月4日死亡,此有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及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依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洪承宗部分撤銷,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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