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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進貴
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進貴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進貴涉犯私行拘禁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4月2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1年9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經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權衡被告所為嚴重危害被害人之身體、自由及財產、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被告未能具保等情,認有繼續羈押被告,確保將來執行之必要。
被告應自101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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