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上訴,1226,2012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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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世忠
指定辯護人 法扶余忠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世忠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世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槍砲及子彈罪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民國101年5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101年8月1日第1次延長羈押,延長羈押期間即將於101年9月30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被告所犯重罪,經原審判被告共同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本院於101年9月5日判決上訴駁回,是被告畏罪逃亡之誘因可能性更加升高,有客觀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難以確保若事後上訴第三審審判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進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1年10月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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