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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志文
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文自民國101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志文因涉犯殺人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6月20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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