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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3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啟清
李國睿
鄭吉勝
劉恩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原審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3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艷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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