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6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龍泉
樓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陳怡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2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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