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交抗,767,2012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抗字第767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許育庭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所為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6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許育庭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日晚間10時33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8386-B9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78巷口,因與他人發生擦撞(無人受傷),經警到場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9毫克,已超過規定標準,掣單舉發後,由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處罰鍰吊扣駕駛執照1年,並施以道路安全講習,有酒精測定記錄表影本、本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原裁決書可稽。

又依抗告人於刑事案件中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其已坦認確有飲酒後於道路上駕車行駛之行為。

另按證人即當時與抗告人發生擦撞事故之人謝中翰於警詢中亦證述,抗告人當時確實有駕車行駛於道路上,並且於發生擦撞事故後仍未停車繼續行駛。

是本件抗告人確有酒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違規行為,原審因認原處分機關裁處吊扣抗告人駕駛執照1年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並無違誤,抗告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本係移動車輛,並非行駛於道路中,何以受罰,請鈞院體諒抗告人為單親母親,吊扣駕照會沒法賺錢,造成生活困擾,請法官法外施恩,不要吊扣駕駛執照云云。

三、經查:㈠按汽車駕駛人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抗告人確於前開時間及地點,駕駛其自用小客車,與他人車輛發生擦撞,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9毫克一情,而由原處分機關裁處吊扣駕駛執照1年,並施以道路安全講習等節,有酒精測定記錄表影本、本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原裁決書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本件抗告人因此另涉刑事責任,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618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壢交簡字第3272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並於易服社會勞動1日後,於101年6月15日易科罰金繳清,此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閱該刑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1份附卷可參。

復自上開刑事案件中抗告人於警詢時、偵查中分別供述略以:「當時我擔心我的車子擋住別人家門口,所以我駕駛該車稍微往前移動,…,我才剛駕駛車一下,對方就突然把我攔下來,說我的車擦傷他的車後照鏡」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6185號卷第6頁、第7頁)、「為了要移車,從該址出發駕車上路,喝酒對駕車能力多少有一點影響,下次不會再喝酒開車了」等語(見上開偵卷第35至36頁),顯見抗告人於斯時已坦認確有飲酒後於道路上駕車行駛之行為。

復經證人即當時與抗告人發生擦撞事故之人謝中翰於警詢中證述略以:「當時我在車上等我的女朋友,突然有一台自小客車8386-B9從我的左後方開來,我聽到碰一聲,並擦撞我的自小客車左後照鏡,…我發現對方並沒有停下來,我就開車追上去,請對方下車來處理」等語明確(見上開偵卷第13頁),益證抗告人當時確實有駕車行駛於道路上,並且於發生擦撞事故後仍未停車繼續行駛等情,則抗告人辯稱其未於道路行駛中酒駕云云,顯非實在,並無可採。

又上開關於「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吊扣駕駛執照1年」之規定,係法律上之強制規定,並未賦予法院自由斟酌是否吊扣之權利,本院自無從法內施仁,彈性處理。

從而,抗告人以其係單親家庭,吊扣駕照可能造成生活困擾為由,請求免予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與法不合,難予准許。

㈢綜上,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