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原審指定辯護人 李林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侵訴字第29號),於101年8月16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述情形可以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請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請依法敘述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 桂 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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