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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4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郭子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12號),提起抗告,經核其聲明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但其非不可以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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