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51號
抗 告 人 詹夏連
上列抗告人因更正裁定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0年年9月6日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附件一紙未附,爰裁定更正補附。
二、抗告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原審因原判決之正本關於附件一紙未附,爰裁定更正補附,並不涉及任何實體上之判斷或變更,經核尚無不合;
抗告意旨執陳詞徒再就實體上為事實之爭執,任意漫指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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