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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龍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龍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龍吉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69年度重上更八字第21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以69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駁回上訴確定,嗣復經本院以80年度聲減字第8048號減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確定,另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上重訴字第111 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
於85年9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14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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