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122,2012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LISSETER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ISSETER ADAM PAUL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

二、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傷害、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就宣告刑拘役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僅就宣告刑拘役部分為聲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陳恒寬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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