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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柏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柏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邱柏榕於民國98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邱柏榕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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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01 │ 02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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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妨害自由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 │ 竊 盜 │
│ │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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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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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7年2月25日中午 │ │ │
│ 犯 罪 日 期 │ │ 98年9月15日晚上9時許 │98年9月27日19時38分許 │
│ │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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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桃園地檢 │
│ │98年度毒偵字 │98年度偵字 │98年度偵字 │
│年 度 及 案 號│第1496號 │第7508號 │第251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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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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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案 號│98年度竹東簡字第233號 │98年度竹北簡字第547號 │ 99年度壢簡字第181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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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98年11月25日 │ 98年11月25日 │ 99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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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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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案 號│98年度竹東簡字第233號 │98年度竹北簡字第547號 │ 99年度壢簡字第181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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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確定│ │ │ │
│ │ │ 99年3月12日 │ 99年5月12日 │ 99年3月8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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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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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04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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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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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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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8年10月9日 │ 98年10月9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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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 │桃園地檢 │ │
│ │99年度偵緝字 │99年度偵緝字 │ │
│年 度 及 案 號│第1186號 │第118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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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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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010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78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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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0年6月10日 │ 100年10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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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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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010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78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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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確定│ │ │ │
│ │ │ 100年10月11日 │ 100年10月25日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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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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