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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6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吳秉翰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裁定(一0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六九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瑞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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