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867,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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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玠樺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玠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玠華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5 號判決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確定,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罪部分判決無罪,提起上訴,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924號判決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有期徒刑3 年,詐欺罪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00 年2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8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8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40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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