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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閻頌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閻頌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閻頌義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612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6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6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7年7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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