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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枝萬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03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枝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枝萬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民國99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39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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