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880,2012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九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並經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六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