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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秀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秀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秀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14號判決駁回二審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53 號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三審上訴確定在案。
受刑人於民國98年3月13 日入監服刑,嗣於101年8 月31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7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71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恆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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