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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朝遠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朝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朝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63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10號上訴駁回確定,已於民國99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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