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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建裕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裕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裕因強盜等罪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7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15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169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96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吳建裕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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