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891,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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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鋐澤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鋐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鋐澤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0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7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7月24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5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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