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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如玉
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如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如玉(簡稱受刑人)因犯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9 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1 年8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650 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8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651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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