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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榆柔 原名何佳.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 年執聲付字第9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榆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64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
於民國100 年8 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8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8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651 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是以,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王梅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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