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素娥
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素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素娥因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等案件經經本院以88年度上更一字第4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並由最高法院以89年度臺上字第96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民國(下同)99年2月28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6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