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志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志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薛志帆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14號備註欄所載「編號1-14已定刑有期徒刑16年7月」係誤載,應予刪除;
編號5-13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801、1802、1803號」;
編號8所示犯罪日期「99.05.05」應為「99.06.19」之誤;
編號9所示犯罪日期「99.05.08」應為「99.08. 22」之誤;
編號10所示犯罪日期「99.09.28~99.09.25」應為「99.09.28」之誤;
編號14所示犯罪日期「96.03.08」應為「96.03.18」之誤、判決確定日期「100.03.01」應為「101.03.01」之誤),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陳祐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 │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9.08.03 │99.11.24 │98.10.05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100年度偵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宜蘭地檢100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648號 │第26875號 │緝字第20號 │
├───┬────┼─────────┼─────────┼─────────┤
│ │ │ │ │ │
│ │法 院│板橋地院 │臺北地院 │宜蘭地院 │
│ │ │ │ │ │
│最 後├────┼─────────┼─────────┼─────────┤
│事實審│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475號│100年度易字第75號 │100年度易字第106號│
│ │ │ │ │ │
│ ├────┼─────────┼─────────┼─────────┤
│ │判決日期│100.03.18 │100.03.31 │100.04.14 │
├───┼────┼─────────┼─────────┼─────────┤
│ │ │ │ │ │
│ │法 院│板橋地院 │臺北地院 │宜蘭地院 │
│ │ │ │ │ │
│確 定├────┼─────────┼─────────┼─────────┤
│判 決│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475號│100年度易字第75號 │100年度易字第106號│
│ │ │ │ │ │
│ ├────┼─────────┼─────────┼─────────┤
│ │判 決│100.04.18 │100.05.02 │100.05.09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4 │ 5 │ 6 │
├────────┼─────────┼─────────┼─────────┤
│ │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9.04.10 │99.02.18 │99.05.05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0年度偵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34號 │字第1801、1802、 │字第1801、1802、 │
│ │ │1803號 │1803號 │
├───┬────┼─────────┼─────────┼─────────┤
│ │ │ │ │ │
│ │法 院│宜蘭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事實審│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212號│100年度易字第2411 │100年度易字第2411 │
│ │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0.04.28 │100.10.21 │100.10.21 │
├───┼────┼─────────┼─────────┼─────────┤
│ │ │ │ │ │
│ │法 院│宜蘭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判 決│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212號│100年度易字第2411 │100年度易字第2411 │
│ │ │ │號 │號 │
│ ├────┼─────────┼─────────┼─────────┤
│ │判 決│100.05.23 │100.11.14 │100.11.14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7 │ 8 │ 9 │
├────────┼─────────┼─────────┼─────────┤
│ │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9.05.08 │99.05.10 │99.05.17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偵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801、1802、 │字第1801、1802、 │字第1801、1802、 │
│ │1803號 │1803號 │1803號 │
├───┬────┼─────────┼─────────┼─────────┤
│ │ │ │ │ │
│ │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事實審│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2411 │100年度易字第2411 │100年度易字第2411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0.10.21 │100.10.21 │100.10.21 │
├───┼────┼─────────┼─────────┼─────────┤
│ │ │ │ │ │
│ │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判 決│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2411 │100年度易字第2411 │100年度易字第2411 │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0.11.14 │100.11.14 │100.11.14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 │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9.06.19 │99.06.29 │99.08.22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偵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801、1802、 │字第1801、1802、 │字第1801、1802、 │
│ │1803號 │1803號 │1803號 │
├───┬────┼─────────┼─────────┼─────────┤
│ │ │ │ │ │
│ │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事實審│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2411 │100年度易字第2411 │100年度易字第2411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0.10.21 │100.10.21 │100.10.21 │
├───┼────┼─────────┼─────────┼─────────┤
│ │ │ │ │ │
│ │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判 決│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2411 │100年度易字第2411 │100年度易字第2411 │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0.11.14 │100.11.14 │100.11.14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 │ │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9.09.28 │96.03.18 │99.07.30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偵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宜蘭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801、1802、 │第3318號 │字第673號 │
│ │1803號 │ │ │
├───┬────┼─────────┼─────────┼─────────┤
│ │ │ │ │ │
│ │法 院│臺北地院 │板橋地院 │宜蘭地院 │
│ │ │ │ │ │
│最 後├────┼─────────┼─────────┼─────────┤
│事實審│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2411 │100年度重訴字第22 │101年度易字第177號│
│ │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0.10.21 │100.11.30 │101.04.26 │
├───┼────┼─────────┼─────────┼─────────┤
│ │ │ │ │ │
│ │法 院│臺北地院 │板橋地院 │宜蘭地院 │
│ │ │ │ │ │
│確 定├────┼─────────┼─────────┼─────────┤
│判 決│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2411 │100年度重訴字第22 │101年度易字第177號│
│ │ │號 │號 │ │
│ ├────┼─────────┼─────────┼─────────┤
│ │判 決│100.11.14 │101.03.01 │101.05.21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 │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9.01.20~99.01.27│99.05.29~99.05.30│99.06.13~99.06.15│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偵 │臺北地檢101年度偵 │臺北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3946號 │字第3946號 │字第3946號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最 後├────┼─────────┼─────────┼─────────┤
│事實審│ │ │ │ │
│ │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36│101年度上易字第136│101年度上易字第136│
│ │ │4號 │4號 │4號 │
│ ├────┼─────────┼─────────┼─────────┤
│ │判決日期│101.07.19 │101.07.19 │101.07.19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確 定├────┼─────────┼─────────┼─────────┤
│判 決│ │ │ │ │
│ │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36│101年度上易字第136│101年度上易字第136│
│ │ │4號 │4號 │4號 │
│ ├────┼─────────┼─────────┼─────────┤
│ │判 決│101.07.19 │101.07.19 │101.07.19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19 │ │ │
├────────┼─────────┼─────────┼─────────┤
│ │ │ │ │
│罪 名│竊盜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9.08.19~99.08.20│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字第3946號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 │
│最 後├────┼─────────┼─────────┼─────────┤
│事實審│ │ │ │ │
│ │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36│ │ │
│ │ │4號 │ │ │
│ ├────┼─────────┼─────────┼─────────┤
│ │判決日期│101.07.19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 │
│確 定├────┼─────────┼─────────┼─────────┤
│判 決│ │ │ │ │
│ │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36│ │ │
│ │ │4號 │ │ │
│ ├────┼─────────┼─────────┼─────────┤
│ │判 決│101.07.19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 │ │
└────────┴─────────┴─────────┴─────────┘l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