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思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思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思吟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萬元確定,於民國95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8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8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161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郭惠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信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