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志忠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志忠(簡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31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另犯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81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
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1 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出獄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40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李釱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