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946,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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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 分人 杜禮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詐欺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禮俊犯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聲請意旨以本件受處分人杜禮俊前犯詐欺罪,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27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 年10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1 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06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 年8 月22日泰訓所輔字第1011100338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計分總表、考核紀錄表、保安處分執行處分書各一份可稽,爰聲請免其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

經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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