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957,2012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佳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佳羚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佳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至附表編號第1號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第2號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本件更定之應執行刑,自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