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986,201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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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建鴻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鴻因強盜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建鴻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在案,而於92年2月7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4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4年07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58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4年02月17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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