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987,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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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龍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5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 488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29號上訴駁回確定。

民國99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 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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