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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明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明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明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42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於民國97年9 月30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51 號函及所附之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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