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997,2012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耀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耀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耀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0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0七六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九月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一年九月七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五九四七一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