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宏維
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執聲付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宏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宏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64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27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555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99年7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9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