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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芳儀原名江秋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芳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芳儀因竊盜等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9年9月14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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