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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銘原名張凱綺.
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銘(原名張凱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銘(原名張凱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94年度少連上訴字第114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於民國95年6月2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1 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53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53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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