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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紹生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紹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紹生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99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9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53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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