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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建儒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建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建儒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8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5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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