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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家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81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7947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0年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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