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011,2012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家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81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7947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0年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