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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如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如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歐如山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00 元,上訴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8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茲被告於民國97年11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9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5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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