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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雅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字第1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雅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雅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參照)。
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笫144號解釋在案。
三、本件受刑人陳雅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3號至第4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24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
附表編號第5號至第6 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4年6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至附表編號第3號、第4號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更定之應執行刑,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第1號之最後事實審欄、第2號之宣告刑欄、第4號之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第5號之確定判決案號欄有記載錯誤或缺漏,爰併予更正,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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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一 │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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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妨害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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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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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9年12月01日凌晨某時 │99年08月06日16時30分 │98年12月29日0時30分許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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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170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129號 │99年度偵字第341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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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60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964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248號 │
│審│ │ │ │ │
│ ├──┼───────────┼───────────┼───────────┤
│ │判決│100年03月01日 │100年03月07日 │100年07月2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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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710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966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248號 │
│ │ │ │ │ │
│ ├──┼───────────┼───────────┼───────────┤
│ │確定│100年04月18日 │100年05月09日 │100年09月05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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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0 年度執字第3992號 │100 年度執字第7922號 │100年度執字第11664號 │
│ │ │ │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
│ │ │ │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
│ │ │ │字第1248號判決定其應執│
│ │ │ │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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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四 │五 │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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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毀棄損壞 │施用第二級毒品 │製造第四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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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年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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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8年12月29日0時30分許 │98年07月04日10時許 │98年01月26日至98年04月│
│ │ │ │08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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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3419號 │98年度偵字第10770 號等│98年度偵字第10770 號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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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4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 │
│審│ │ │ │ │
│ ├──┼───────────┼───────────┼───────────┤
│ │判決│100年07月21日 │99年06月02日 │99年06月02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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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48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5067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5067號 │
│ │ │ │ │ │
│ ├──┼───────────┼───────────┼───────────┤
│ │確定│100年07月21日 │100年09月15日 │100年09月15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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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0年度執字第11664號 │100年度執字第12103號 │100年度執字第12103號 │
│ │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
│ │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
│ │字第1248號判決定其應執│第109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第109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
│ │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 │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 │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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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七 │八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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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製造第二級毒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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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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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9年08月16日前某時 │99年11月10日至99年12月│ │
│ │ │0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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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3632 號 │99年度偵字第27207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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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 │ │
│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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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100年08月16日 │101年07月10日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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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 │ │
│ │ │ │ │ │
│ ├──┼───────────┼───────────┼───────────┤
│ │確定│100年09月26日 │101年07月30日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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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0年度執字第12607號 │101年度執字第49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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