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026,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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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智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智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智耀因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6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0年度臺上字第72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又因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27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上開2 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248 號裁定,就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並與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部分,合併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在案。

受刑人於民國98年8 月18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4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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