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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源添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源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源添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1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783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99年7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溫源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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