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039,2012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崢毅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崢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崢毅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2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

㈢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1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5年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50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