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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耀堂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 年執聲付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耀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⑴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5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54號上訴駁回確定。
⑵另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6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18號上訴駁回確定。
⑴⑵號之罪並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1341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
於民國98年9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9 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41 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是以,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王梅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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