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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其亮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其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其亮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嗣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87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4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98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何其亮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嗣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87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4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移送執行。
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1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1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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